释义 |
法律主观: 房产税是在房产所在地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