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上如何确保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
释义 |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到庭,涉及质证程序的启动、出庭通知、出庭质证和核对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条件包括鉴定资格不具备、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足、无法作为证据等。对于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解决的缺陷鉴定结论,不予重新鉴定。 法律分析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到庭: 1、质证程序的启动。 2、出庭通知。 3、出庭。 4、出庭质证。 5、核对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拓展延伸 确保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有效措施和程序 确保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有效措施和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可靠性的重要环节。首先,法庭应提前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时间和地点,确保其充分准备。其次,法庭应为鉴定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防止其受到干扰或威胁。同时,法庭应设立专门的程序,确保鉴定人员的证词能够被充分听取和记录。此外,鉴定人员的出庭作证应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其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通过以上措施和程序的有效实施,可以保证司法鉴定人员能够出庭作证并为案件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 结语 司法鉴定人员的出庭作证是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可靠性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其有效性,法庭应提前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时间和地点,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法庭应设立专门程序,确保鉴定人员的证词被充分听取和记录。鉴定人员的出庭作证应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证其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确保司法鉴定人员能够为案件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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