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9989元(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3元x3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