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外地儿童在读小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在成都就读小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持有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本区的《成都市居住证》,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与学生同一户籍的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材料;2.申请人与成都市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连续缴纳状态),已在居住证上地址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可到房管局开具《房屋租 法律分析 一、外地户口在成都就读小学的要求: 1. 申请人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本区的《成都市居住证》。 2、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与学生同一户籍的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成都市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4、申请人提供截止孩子入学当年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连续缴纳状态)。 5、截止孩子入学当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居住证上地址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可到房管局开具《房屋租赁备案表》)。原学校就读证明(转学用)。 二、小孩外地户口在成都读小学的手续 1、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本区《成都市居住证》。 2、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与学生同一户籍的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成都市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4、申请人提供截止孩子入学当年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连续缴纳状态)。 5、截止孩子入学当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居住证上地址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可到房管局开具《房屋租赁备案表》)。原学校就读证明(转学用)。 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依法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截止5月31日,申请人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按照成都市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由房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 三、外地户口就近入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应当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侵犯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教育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尊重适龄儿童、晚年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 对于外地儿童如何才能在成都就读小学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应当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侵犯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教育权。对于外地儿童在成都就读小学的问题,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尊重适龄儿童、晚年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尊重适龄儿童、晚年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因此,外地儿童在成都就读小学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 结语 外地户口在成都就读小学,需满足以上条件。具体手续包括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以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应免试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有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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