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管辖区域 -管辖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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