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廉租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武汉市申请廉租房条件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 (二)廉租住房配房租赁申请条件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 (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补贴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7元。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书;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 4、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24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2、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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