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它于2007年4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的义务,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该条例规定,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回应公众关切。具体而言,政府信息应当包括行政机关的职责、组织、工作、决策、财务、人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同时,政府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建立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和网站等,方便公民查询和获取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收集并形成、储存于计算机或者其他物理载体、符号化处理的各类信息,无论其形式、载体或者方式如何生成和储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