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狗肉有检疫标准吗 |
释义 | 狗肉没有检疫标准 农业部只有犬产地检疫规程,即活的狗离开饲养产地是进行的。动物检疫证明 要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或其授权的乡镇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仔细阅读农业农村部的回复,可以发现,农业农村部提出了三个理由来证明,“我国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这个结论。 第一个理由,目前依据法律法规,明确可以屠宰加工销售食用的畜禽和动物有,猪、牛、羊、家禽、兔、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这里面不包含狗。 第二个理由,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大中城市出台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查阅资料可以发现,农业农村部的用词极其准确,的确如农业农村部所说,只有少数城市出台了犬类的地方管理法规。 第三个理由,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经营户作出了如下要求:1、要求经营户要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2、督促被举报人在食药监、工商、畜牧等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将13只已被宰杀的犬只作无害化销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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