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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劳动法有待岗规定
释义
    息工待岗期间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同时缴纳社保费待岗源于计划年代的国有企业,当然现在很多国有企业也还在沿用该制度,而且,很多非国有企业也采用待岗制度,这一制度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合法。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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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