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拾得遗失物与无因管理有哪些区别 |
释义 | 拾得遗失物是无因管理的一种前行为,指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可请求受益人偿还费用,受益人也可给予适当补偿。若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除非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管理人不享有前述权利。 法律分析 拾得遗失物是无因管理的一种前行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一般拾得遗失物后会进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特点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拓展延伸 拾得遗失物与无因管理:权责与归属的差异 拾得遗失物与无因管理在权责与归属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拾得遗失物是指个人在公共场所或他人处发现的无主物,拾得者有权占有并享有相应权益。而无因管理则是指个人无意间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但并非拾得,也非所有者,因此无权享有其权益。在权责方面,拾得遗失物的拾得者有义务妥善保管,如果所有者出现,应归还给其;而无因管理者则没有义务主动保管,但如果所有者出现,应返还财物。在归属方面,拾得遗失物在一定期限内无人认领,则归属于拾得者;而无因管理的财物归属于所有者,无因管理者没有权利归属。因此,对于拾得遗失物和无因管理,权责与归属的差异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区分和遵守。 结语 无因管理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其特点是无法律或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者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管理事务的必要费用,并可以要求适当补偿。然而,如果管理事务与受益人真实意思不符且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无因管理者将不享有上述权利。与拾得遗失物相比,无因管理在权责和归属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应准确区分并遵守这些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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