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拾得遗失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分别如何处理? |
释义 | 拾得的遗失物与不当得利有区别,如果拾得人出于不当利益考虑拒绝归还失主,则属于不当得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物的所有人并未有意丢弃该物。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包括:权利人在3年内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所有权;物可用于当铺抵押权与质权;遗失物可用于留置权。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但权利人未履行义务时。 法律分析 一、拾得的遗失物是不是不当得利,两者有何区别 拾得的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两者区别:不当得利跟拾得遗失物之间的关系是如果拾得人出于自身不当利益考虑,拒绝将物品返还失主时,其行为就转化为不当得利,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果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后,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为了避免失主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积极管理时,其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遗失物为什么不适用善意取得 因为遗失物是指物的所有人在没有丢弃该物的意思的情况下,使该物与其人身相分离,此时的物并非是无主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物的所有人是显失公平的。 三、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有: 1.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3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后返还(不是从被盗之日),3年期满后,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即回复请求权,回复请求权又分为无偿回复请求权与有偿回复请求权。 遗失无偿回复请求权:从个人处购买,权利人不用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请求权: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处购买,权利人需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后,才可追回。 2.物可以善意取得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电视机被乙盗窃,乙拿去当铺抵押,当铺尽到应尽义务,可以善意取得。 3.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遗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遗失物并非无主物,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对物的所有人是不公平的。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权利人自知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后返还的请求权,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以及留置权等情形下,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因此,对于拾得的遗失物,拾得人应积极管理并尽力返还给失主,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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