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释义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文件。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一、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 二、产品缺陷的表现: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法律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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