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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最新公积金提取比例规定是怎样的2023
释义
    成都公积金提取规定及所需材料的主要思想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来说,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需在本市范围内拥有非所有权的住房,且每月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可提取上年度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额度,每次提取期限为12个月。若当年未提取完全部额度,则可在后续年度累计提取,但账户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年的缴纳金额的一半。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相应证明材料等。
    法律分析
    成都公积金提取规定如下: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需在本市范围内拥有非所有权的住房,且每月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可提取上年度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额度,每次提取期限为12个月。若当年未提取完全部额度,则可在后续年度累计提取,但账户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年的缴纳金额的一半。
    二、成都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提取情形相应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
    4、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
    (二)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a、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b、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c、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8、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还贷明细(提前偿还需提供贷还款清偿凭证)。
    9、租房提取:
    a、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b、租赁协议、房租专用收据(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c、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商品住房,如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d、其它法律规定文件。
    10、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11、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12、离、退休: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4、城镇低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5、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定居:户籍注销证明。
    1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和单位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之和乘以提取比例。第二种情况是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
    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之和乘以提取比例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而提取额度则根据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提取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正常缴存、无拖欠工资等情况。否则,提取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综上所述,成都公积金提取额度及规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计算,而具体的提取条件和流程需要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和办理。
    结语
    成都公积金提取规定如下: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需在本市范围内拥有非所有权的住房,且每月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可提取上年度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额度,每次提取期限为12个月。若当年未提取完全部额度,则可在后续年度累计提取,但账户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年的缴纳金额的一半。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提取情形相应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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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