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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如何规定的2023
释义
    成都公积金提取规定及所需材料的主要思想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来说,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需在本市范围内拥有非所有权的住房,且每月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可提取上年度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额度,每次提取期限为12个月。若当年未提取完全部额度,则可在后续年度累计提取,但账户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年的缴纳金额的一半。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相应证明材料等。
    法律分析
    成都公积金提取规定如下: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需在本市范围内拥有非所有权的住房,且每月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可提取上年度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额度,每次提取期限为12个月。若当年未提取完全部额度,则可在后续年度累计提取,但账户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年的缴纳金额的一半。
    二、成都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提取情形相应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
    4、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
    (二)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a、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b、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c、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8、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还贷明细(提前偿还需提供贷还款清偿凭证)。
    9、租房提取:
    a、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b、租赁协议、房租专用收据(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c、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商品住房,如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d、其它法律规定文件。
    10、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11、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12、离、退休: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4、城镇低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5、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定居:户籍注销证明。
    1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 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 银行卡;
    4.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 提取人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如有);
    6. 提取人的工资证明(如有);
    7. 提取人的近半年的工资流水明细(如有);
    8. 提取人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以上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核对提取人提供的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结语
    成都公积金提取规定如下: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需在本市范围内拥有非所有权的住房,且每月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可提取上年度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额度,每次提取期限为12个月。若当年未提取完全部额度,则可在后续年度累计提取,但账户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年的缴纳金额的一半。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提取情形相应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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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9: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