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继承如何分割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的分割四种遗产分割方式,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和适用范围。同时,文章也提到了法定继承人的分配比例和特征,包括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法定继承的限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以及法定性。 法律分析 一、如何进行实物分割? (一)遗产分割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但需确保不违反分割原则。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二、法定继承人分配比例是多少 法定继承人分配比例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定继承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第五,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拓展延伸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遗产分割份额的确定是遗嘱继承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定继承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确定遗产分割份额时,需要考虑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遗嘱中关于遗产份额的分配比例以及遗嘱的实际内容。 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说明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即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该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有权继承遗产,并且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每人平均继承。 但是,遗嘱中可以对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进行具体分配。这种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可以事先协商确定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并在遗嘱中载明。如果遗嘱中没有载明,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另外,遗嘱中还可以对遗产的分配比例进行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可以事先协商确定遗产的分配比例,并在遗嘱中载明。如果遗嘱中没有载明,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总之,在确定遗产分割份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遗嘱中关于遗产份额的分配比例以及遗嘱的实际内容。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说明,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结语 实物分割需遵循不违反原则,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物则不能。变价分割适用于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将遗产变卖换取价金再进行分割。补偿分割则适用于不宜分割的遗产,由愿意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取得所有权,其他继承人按比例获得价金。保留共有的分割则适用于不宜实物分割且继承人愿意共同所有的遗产,各继承人按份额确定权利和义务。法定继承人分配比例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进行协商,遗产分割由继承人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法院调解。法定继承的特征包括:第一,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第三,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第五,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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