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理者连带责任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以对餐饮行业的管理为例,管理者的连带责任范围如下: (一)适用于除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之外的全体管理者及质检人员(经理级以上人员、质检督导部开出的不合格产生的罚款才进行连带)。 (二)发现问题的开单人不再负责连带责任(推菜和投诉除外),涉及到罚款的除对直接责任人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 (三)管理公司领导发现问题开具不合格产生的罚单:从部门第一负责人开始处罚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管理公司质检督查和归口负责人连带20%。 (四)管理公司经理和店总发现的问题开具不合格产生的罚单:除对责任部门进行三级连带出发外,对员工处罚的当值质检负20%的连带责任;对管理者出发的当值质检主管(经理)要负20%的连带责任(个别现象直接对当事人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两例以上视为普遍想象,直接对责任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 (五)凡管理公司人员在酒店兼职的,日常检查按酒店部门负责人检查和连带,当公司统一检查时,应行使管理公司职责进行检查,并负管理公司连带责任。 (六)酒店内日常检查时店总不负连带责任,外部检查连带至店总时,均按20%处罚(菜品和投诉除外)。 一、法院判决连带责任执行有期限吗 法院判决后连带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超过判决书明确的履行期限后,申请人超过2年不申请强制执行的,连带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民事案件中什么叫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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