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放管服”改革 |
释义 |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 “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这是党的十八大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大举措。 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的概念。2018年8月2日,公安部宣布9月1日前全面推行公安交管“放管服”。2018年11月29日起,公安部施行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措施,通过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减免企业办事证明材料、建立企业内部安全随访制,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发布的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 “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 “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 “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简政放权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 “放管服”改革是否到位,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它能否为群众生活及办事增便利。 “放管服”改革,对内要改革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提升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对外要提升行政便利化水平,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其难度和复杂性可想而知。 “放管服”改革涉及民生的边边角角、方方面面,内部改革任务非常繁琐,基层人手少,既要理顺关系又要优化服务,困难的确不少。但是,只要进一步转变理念,大胆用足用好高科技手段来助推改革,不仅能节省企业群众办事的时间和成本,也可减轻各级政府部门的压力,以有限的人力更好地专注于创新管理和高效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改革提升治理能力,有针对性地“送政上门”,不失为政府部门化被动为主动的可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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