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未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保险金不被支持。但如果夫妻共同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将婚姻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 离婚时,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尚未退休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而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来分配养老保险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曾用于缴付养老保险费,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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