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五大经济特区分别是: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深圳市和海南省。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宣布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福建省的厦门四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至此,完成经济特区设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标志着中国经济特区的正式诞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