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董事会无权召开临时的股东大会。有权提议的有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以及股东会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长主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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