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1) 4月19日前持有昆山市住宅类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2)在昆山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职业; (3)在昆山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在昆山市居住满一年: (1)申请时在昆山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连续满1年的; (2)在昆山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申报时社保处于缴费状态,18个月以内社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1)有昆山市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有在昆法人登记证一年以上(4月19日前)或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4月19日前)且仍在经营。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有与居住登记信息一致的住宅类租住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