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交通保险合同。解除合同的程序包括书面通知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交回保险单等。被保险人也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已做出的解除决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等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合同中就终止保险合同所采用的通知方式,应当为书面方式。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保险合同解除日起十五日内,将应退还的保险费全部返还给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应当自保险费全部返还之日起五日内将保险单交还给保险公司。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强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第二十三条:保险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被保险人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已做出的解除决定。 以上是解除交通保险合同的程序和被保险人申请变更或撤销解除决定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