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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股份收购规定
释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除外。被收购的公司原有股份的计算可通过自由协商、出资额、净资产额、审计评估价、拍卖价等方式确定。回购股份需遵循《公司法》规定,以实现注册资本减少。
    法律分析
    一、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被收购的公司原有股份应该怎么计算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日常生活当中公司如果想要回购股份的话,必然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如果说公司想要减少注册资本的话,就可以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注销这些收回来的股份,这样的话也就可以实现注册资本减少。
    结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与其他公司合并、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特定情形例外。被收购的公司原有股份的计算可以通过自由协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净资产额、审计评估价格、拍卖或变卖价格等方式确定。回购股份需严格遵循《公司法》规定,以实现注册资本减少。
    请确认是否满足您的需求,如果有其他要求,请随时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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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