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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购置发票、车主身份证。首次申请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身份证。换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要提供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补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要提供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 法律分析 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2. 机动车购置发票 3. 车主身份证 首次申请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 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 2. 机动车行驶证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车主身份证 换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 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 2. 机动车行驶证 3. 车主身份证 补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 凭机动车行驶证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3. 车主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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