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条件 |
释义 | 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有: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同种类的给付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的给付。 不过,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一、抵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2、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 a、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 b、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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