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质量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部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和空间构成体必须具备满足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负荷。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发生结构性破裂、倾斜、崩溃等问题,应视为主体结构有问题。(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买者享受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如果不能正常供水供电,隔音效果不符合标准等。(3)其他一般质量问题。例如房子浸水、地板空鼓、墙皮脱落等。根据《商社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条规定,由于住宅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卖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卖方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买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理费用和修理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