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打击恶意上访、非法上访,要依法上访。 随着经济开发导致社会冲突加剧,上访数量不断上升,从中也衍生出各类怪象。不少上访“钉子户”确实成为所在地政府的“眼中钉”,受打击报复者有之;因害怕迫害而不敢回家、只好继续在外上访或流浪的,亦有之。地方官员为了实现上访“零记录”而急于抚慰者有之,抓住官员心理漫天要价、无理取闹者确实也有之。在有的地方,颇为“火爆”的上访形成了一种“产业”,专门替别人上访的“专业户”竟能以此谋生。甚至有人从上访悟出了其中的“门道”,冒充中纪委或其他有来头者前后讹诈官员十余次,敛财数百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