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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发行股票条件有哪些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31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董事任职要求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上述《公司法》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如果公司拟聘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经在上市公司任职,需特别关注其是否曾存在上述第2条及第3条所列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未被股转公司实施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什么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上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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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9: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