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人想变更或者撤销原立遗嘱采用的方法 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立下遗嘱后,要想变更或者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也必须采用一定的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精神和司法实践,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声明撤销或者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为了变更或者撤销原来所立遗嘱,可以采取订立遗嘱的方式,即可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方式,另定新的遗嘱。但如果原来所立遗嘱是公证遗嘱的话,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定程序以新的公证遗嘱,来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其他四种遗嘱方式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以撤销或者变更原来所立遗嘱时,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或者变更原来所立遗嘱。 (2)遗嘱人可以采用与原来所立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新立遗嘱,来变更或者撤销以前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为了变更或者撤销原来所立遗嘱,可以设立前后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如果遗嘱人所立的前后遗嘱内容完全抵触,则应当以后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前面的遗嘱视为被撤销;如果遗嘱人所立的前后遗嘱内容部分相抵触,则视为遗嘱的变更。但是如果前面所立遗嘱中有公证遗嘱,而后面所立遗嘱不是公证遗嘱的话,则后面的遗嘱不能撤销前面经过公证的遗嘱。 (3)遗嘱人可以通过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自己的行为,变更或者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人虽然没有另立新的遗嘱,但是其用与原立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自己的行为,也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原立的遗嘱。比如,遗嘱人订立一份遗嘱,将自己所有的五间瓦房归其弟继承。可是后来,遗嘱人将这五间瓦房中的三间出卖给了他人,这种情况就应当视为遗嘱人变更了自己原立的遗嘱;如果遗嘱人将这五间瓦房全部出卖给了他人,则应视为遗嘱人撤销了原立的遗嘱。即使实践中有的遗嘱人在定立遗嘱后,因忘记了自己已经订立遗嘱,而作出了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也同样应当视为其变更或者撤销了原立的遗嘱。当然这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亲自所为的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这一规定也同样明确了遗嘱人可以用自己与遗嘱意思表示相抵触的行为来变更或者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 (4)遗嘱人将遗嘱涂改、毁损,或者在遗嘱上注明废弃的意思表示。这是撤销、变更遗嘱的一种常见方式。遗嘱人毁损、涂改遗嘱或者在遗嘱上写明废弃的意思表示,此遗嘱就应当视为撤销。如果涂改了遗嘱的部分内容,则其涂改的部分应当视为变更。如果遗嘱因损毁,使人无法辨别遗嘱的内容,则该遗嘱应当视为全部撤销。凡在遗嘱上写明废弃遗嘱的意思表示的,应当由遗嘱人亲自记明。如果由他人代笔,必须要有遗嘱人签名或者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作证,否则不能认为遗嘱已经撤销。实践中,如果遗嘱的损毁、涂改或者注明废弃不是出于遗嘱人的故意,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且有证据予以证明,则不应视为遗嘱的撤销或者变更,该遗嘱仍然有效。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致使遗嘱损毁或者涂改等而又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的,则该遗嘱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