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分户口需要的手续如下:
 1、分户申请;
 2、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4、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分户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一家同居一处,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家中有其他无法在一起生产生活的情况。
 综上所述,申请人需持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当地政务中心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办理分立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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