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条删除了合同法第八条中第二款,并删除了第一款中第二句内容,使内容更简洁。 本条规范旨在明确合同的约束力。在债权概念下,本条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一起,对最常见且重要的债权原因事实进行了界定,体现了民法典规范的完整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强调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即其只及于合同当事人,对之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在此约束力下,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