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常见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组成内容可以由以下部分组成: 1、货币补偿安置款; 2、一次性补贴费; 3、增搭建补贴费; 4、高层房屋补贴; 5、非居住面积补偿; 6、早签约奖励费; 7、搬迁奖励费; 8、速搬奖励费; 9、建筑面积额补贴; 10、房屋装潢补贴费; 11、搬家费; 12、特殊对象补贴如大病特困补贴。 一、厂房拆迁的法定流程 厂房拆迁的法定流程有制订征收方案、征收公告、征收调查登记、实施拆迁方案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征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征收复议与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