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离婚登记准备什么资料 |
释义 | 成都市离婚登记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办理程序包括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审查、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笔录和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 成都市离婚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首先,双方需要提供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果是现役军人,还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及A4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当事人双方的有效结婚证(原件及A4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3、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信息及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二、离婚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办理机构审查 (1)对《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4、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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