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问题上,地方政府不能强制拆迁,而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若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期限内不搬迁,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需附上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以及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拓展延伸 强拆集体用地房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析 强拆集体用地房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析,是指对于集体用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解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集体用地房屋的拆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确保公平、合法和合理。然而,由于权益保护、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复杂性,强拆集体用地房屋的合法性常常引发争议。在争议解析中,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情况,以确保权益平衡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于强拆集体用地房屋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析,需要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以促进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结语 强拆集体用地房屋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析,需要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市、县级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争议解析中,应综合考虑法律、政策、司法解释及实际情况,确保权益平衡和社会稳定。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有助于促进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