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能否强制征用?
释义
    自留地村里可以强制征收,但应给予补偿。三权分置政策为土地流转提供保障,村委会可按法律程序处置经营权。愿意流转的村民按当地价格支付流转费用,不同意流转的可调整土地地块,保障农业生产经营。国家三权分置政策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按规定享有承包经营权。国家所有土地可承包经营,订立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承包方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分析
    自留地村里可以强制征收。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可以按照规定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国家、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村民土地,但是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土地管理法为土地征用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为土地流转,大户经营,提供了政策保障。国家出台政策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村委会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对经营权进行处置,村民自治,按照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可以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经过必要的程序,可以对确权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调整。一是对于愿意流转的村民,可以按照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每年支付流转费用。二是对于不同意流转土地的村民,可以对其土地地块进行调整,按照面积,调换位置后,让其到新的地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国家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为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政策支持,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结语
    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为土地流转、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享有承包经营权。国家、集体可以征用土地,但应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为征用提供了法律支持。村委会可按法律程序处置经营权,经村民同意可重新分配土地。三权分置政策为土地流转提供了价格和调整机制。国家政策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土地流转,为农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2 21: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