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上是儿子的名字,媳妇有权分吗 |
释义 | 婚前购置房屋,一方父母出资,填写子女名字,视为单方赠与。即该事件的儿子的婚前财产。但婚后加上配偶姓名,视为您儿子将财产赠与配偶一部分(即产权比例),该部分若没有由明确约定视同为一半即50%。离婚后,该财产双方平均分配,两种处理方案: 1、出售,出售后收入各的一半; 2,双方任何一方出资购买下另一方财产。遇到以下情况可视为无效: 1、原产权人(儿子)在添加配偶姓名时,存有违规行为。 2、配偶存有恶意骗婚骗取财产行为上述两种情况需要足够证明才可以儿无权分割 一、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配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房产要分情况分析: 1、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此种情况,有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此种情况,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该考虑父母的出资额进行分割。 4、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后由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针对房产另外有约定。 5、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 此种情形,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房产分割时,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如何收集买房出资证据 1、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的,产权最好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如果只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双方最好签订协议,约定各自的出资金额或双方对此房屋所占的份额。如果没有登记又无约定的,需要根据实际的出资情况收集上面所列的证明材料。如,汇款证明、银行转账(取款)证明等等。另外,还贷的单据也要保存好,只要是能证明自己对房产出资的相关证明都应该保留好。 2、至于如何收集以上买房出资的证据,也得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此提醒一下,尽量避免用现金支付,即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也尽量将房款直接汇至开发商账户,不要汇至对方账户。 买房出资证明就说这么多,希望上面的文章可以真正的帮助到您。即使不会搜集出资证明,最起码您在看的时候,明白该收集哪些证据,这也是一点贡献吧。婚姻破裂无法挽回的时候,除了安排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另一个就是房产等财产分割的问题,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尤其在涉及财产分割的时候,离婚调查就显得很重要。 三、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方父母全款买房: 1、男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对自己孩子的赠与,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登记在女方名下,可能会视为男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也可以认定为男方父母借给女方买房的借款,要求其返还,具体情况要看法官如何裁判。 (二)一方父母付首付: 1、男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男方名下,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婚后全部是由男方父母还贷,一般认为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婚后是夫妻还贷,房子仍然归男方所有,女方可以就其婚后还贷的部分要求补偿。 2、男方父母付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也要分两种情况: 如果婚后是男方父母还贷,且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婚意购房,则可以按照双方对房屋的贡献按照比例分割; 如果婚后是夫妻还贷,房子一般归女方所有,但是婚前男方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主张是借款要求其返还;此外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男方可以要求按照房屋增值幅度要求补偿,比如婚后共同还贷50万元,从离婚到结婚房价翻了一倍,那么对应的50万元也翻了一倍,变成了100万元。这100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男方父母支付的价款仍可以借款为由要求其返还。 (三)双方父母全款买房: 1、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认为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但离婚时女方可以就父母出资的部分主张返还; 2、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或者房产证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 (四)双方父母付首付: 1、登记在男方名下:可认定为婚意购房(双方父母为了孩子结婚而购买房屋),离婚时男方需要按照女方父母首付款出资比例,根据房子增值了多少,来确定补偿女方父母多少房款; 2、登记在双方名下:首付款认定为双方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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