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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资未结清的公司注销后如何处理?
释义
    公司注销工资未结清时,应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在破产申请中需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和工资支付情况。欠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和补偿金应列出清单并公示,异议可提起诉讼。债权人委员会中需有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在破产清算中,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福利和保险费用。当公司解散时,需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并支付相关待遇。破产情况下,需依据公司法、破产法办理手续。
    法律分析
    一、公司注销工资未结清怎么办
    (一)企业破产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情况。
    (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同时,依据本法附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手续
    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手续: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向劳动者支付欠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在出现公司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情况更为复杂,需要依据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公司注销工资未结清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应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应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等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在破产清算中优先清偿。债权人委员会中应有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在公司解散时,一般情况下需要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并支付相应待遇。如果涉及公司破产,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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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