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第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需要能承担无限责任。第二,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第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技术的形式出资。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第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在哪《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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