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淫秽物品传播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传播淫秽物品或电子信息,若达到一定传播数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拓展延伸 淫秽物品传播罪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淫秽物品传播罪是指以各种方式散布、传播淫秽物品,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淫秽物品传播罪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传播的对象必须是淫秽物品,即具有淫秽、猥亵、恶心等性质的物品;其次,传播行为必须是以公开、传媒、网络等形式进行的,例如出版、发行、销售、展示、传输等;再次,传播行为必须具有故意和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且故意传播;最后,传播行为必须对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总之,淫秽物品传播罪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以淫秽物品的传播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造成危害为界限的。 结语 传播淫秽物品涉及到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损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特定情况下应立案追诉。这些情况包括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也应予以立案追诉。淫秽物品传播罪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与传播行为的性质、形式、故意和对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危害程度相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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