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评为烈士的基本条件: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争区域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