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与抢夺有哪些区别 |
释义 | 盗窃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抢夺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刑期。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共同之处在于,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体现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抢夺别人手机犯什么罪为什么 抢夺别人手机犯抢夺罪。因为抢夺别人手机的行为,已经同时满足抢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二、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贯彻犯罪构成要件说。区分犯罪既遂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说,就是以抢夺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那么,什么是发生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所有人或保管人脱离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还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实际控制为标准呢?笔者认为,非法占有当然是行为人本身的非法占有。因此,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2、以控制说为标准,也是抢夺罪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抢夺罪的行为表现为公然夺取。这说明,它包括两个方面,夺和取。夺是从所有人、保管人身上直接抢,或当着所有人、保管人的面拿走其所有或保管的财物;取即为实际控制财物。当然,抢夺罪的夺取是非常复杂的,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的当场又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夺回去或者行为人由于当场被人追捕而扔掉了抢去的财物,由于行为人还没有实际控制到被抢夺的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故仍然只能认定行为人抢夺未遂。例如,被告人张某1990年5月4日下午5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集贸市场趁个体户李某不备,从李某手中抢走装有1290余元现金的银灰色皮包一个,被告人逃离现场时,被三轮车绊倒,遂被抓获。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夺取财物逃离现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三轮车绊倒而被抓获,虽然短暂占有了所夺取的财物,但仍未实际控制该财物,故仍属抢夺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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