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为70年,无产权车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有产权的车位可交易产权,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无产权的车位只能转让使用权,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灭失。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人防工程范围内,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设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车位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即使小区业主购买的地下停车位依然受法律保护。 以下情况地下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地下车位:(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3)根据国家法律或地方法规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也就是说在小区规划时明确了地下车位为公共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衍生问题: 车位等房地产交易能否授权他人代理? 在物业买卖过程中,如业权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则可以授权书形式进行委托, 受托人将代表业权人或买方进行交易。即业权人在公证处签订文件,以文字表明将拥有的物业之指定活动权,授予其代表人代为执行,而买方亦可透过该模式委任其代表人进行买卖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