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口头约定试用期吗? |
释义 |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三条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考察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试用期应以书面形式写在劳动合同中,其他形式约定的试用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单位能否与员工重复约定试用期 鉴于试用期从法律上主要是用来考察劳动者的初始工作能力,因此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发生改制后,改制企业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之前劳动合同不同的话,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同样的,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同一用人单位重新招聘录用的,因原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所以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在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劳务派遣公司又将该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新世纪用工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可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法定的情形下不能与员工重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以就自身的情况咨询律师,看看自己的情况能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以免被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损害自己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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