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1)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2)审阅复议材料。复议人员要审阅的复议材料包括: ①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 ②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 ③被申请人的答辩书; ④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复议人员在审阅复议材料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上述复议材料有可疑之处,就要对其重新调查、核实,以最后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应。 (3)确定审理方式。在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方式。但是,对于案情重大、案情复杂,或影响较大及复议当事人要求开庭审理的案件,复议机关可以开庭审理。书面审理指的是复议机关对税务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种复议材料进行审查,然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审理方式。书面审理首先要调查取证,然后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就案件的实际情况写出案件审理报告,复议委员会通过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复议委员会表决通过。 一、对处罚不满意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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