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受案范围 对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复议程序 1、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处理。 2、审理程序及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决定: 〈1〉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救济途径;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4〉行政复议的执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相关的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内容真实有效,并且确实存在下级机关违法或者其他需要复议的情形的,应当受理并作出相关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