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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相关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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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