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子女探视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离婚后探视孩子要注意的有: 1、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2、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3、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 一、爷爷奶奶是否有探望权 爷爷奶奶没有探望权。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民事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但是实践中爷爷奶奶想看孙子也属于人之常情,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配合,当然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让其探视的行为也不违法。 二、怎样才可以取得协议离婚后再申请探视权? 协议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拒绝按照双方协议配合另一方探视小孩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案例】原告王某辉与被告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辉与柴某曾因非婚生女王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6月2日,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瑶暂随原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15年7月20日,原告王某辉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判决】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王某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某瑶。现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原告王某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 三、孩子探望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孩子探望协议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的方式; 4、探望的时间; 5、探望权的中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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