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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
释义
    动产抵押权规则:动产质押时,质押的效力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以汇票、支票、债券等出质的,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日起生效;以股票出质的,需登记后生效;以商标、专利、著作权财产权出质的,需登记后生效。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动产抵押权规则是什么
    以动产进行质押时,质押的效力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结语
    动产抵押权的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动产质押的效力是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质权的生效时间也是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书面形式和质物移交给质权人。根据不同情况,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可能是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登记之日等。在实践中,对于无记名有价证券和记名有价证券的质押,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出质人拒绝交付权利凭证则质押合同无法生效,债权人需要寻求其他形式的担保。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也有所不同,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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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