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 |
释义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该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活动。《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在我国行纪合同纠纷解决的办法有什么 1、在我国行纪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 (1)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2)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3)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 (4)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判决。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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