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境外投资损失能抵扣吗?可以直接税前做折抵吗? |
释义 | 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事实,很多企业走出国门,向境外投资,在外经营存在更大风险,其种类比起国内有过之而无不及,有企业会担心企业发展问题,提出如对于境外投资损失能抵扣吗?针对这类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境外投资损失在纳税之前不可抵扣,必须要做纳税调整处理。此项措施目的在于保证纳税环境安全,减少恶意逃税现象发生。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六)项: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股息收入。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第五条 (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由此可见,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息(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组成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根据财税字[1994]第009号及财税字[1996]第079号文规定: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或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不再补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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